傳教士申請臨時居留證方法
(格式四和五表及申請人以名譽擔保遵守本地法律)
- 申請人之旅行證。(護照、香港份證、入境紙、其他)
- 申請人之出生證明書。
申請人之當地無犯罪紀綠證明書。
申請人之當地居住兩年之居留證明。
由澳門身份証明局簽發,証明該教會已作登記之聲明書。
教會組織章程(憲報)和會議紀錄。
相關教會承諾聘請申請人和負擔人申請人在澳生活費用之聲明書(必須由教會負責人簽署及蓋上印鑑)
申請人相關之學歷或能擔任傳教士之証明。
若是由原國家或其他國家派註在澳門教會擔任傳教士,則應遞交注聲明書。
每個人六張吋半黑白相片。(若連同家庭成員,則每個人六張)
擔保人必須持有有效之澳門居民身份證件及經濟證明。
若惠及家庭成員,遞交相關之關係証明,包括出生証明、結婚証明、護照或香港份證和入境紙,其他。
相關教會承諾負擔申請人家庭在澳生活費用之聲明書。
家庭成員中,若大於十六歲,請遞交行為紙。
家庭成員中,在當地居住兩年之居留證明。
在四表後蓋上申請人欲使用之語言。
註:並未遞交以上文件者,就每一點作出聲明及解釋。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資料更新日期: 2004年6月
資料來源:澳門移民局,查詢電話:725 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