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教士申請臨時居留證方法

(格式四和五表及申請人以名譽擔保遵守本地法律)

  1. 申請人之旅行證。(護照、香港份證、入境紙、其他)

  2. 申請人之出生證明書。

  3. 申請人之當地無犯罪紀綠證明書。

  4. 申請人之當地居住兩年之居留證明。

  5. 由澳門身份証明局簽發,証明該教會已作登記之聲明書。

  6. 教會組織章程(憲報)和會議紀錄。

  7. 相關教會承諾聘請申請人和負擔人申請人在澳生活費用之聲明書(必須由教會負責人簽署及蓋上印鑑)

  8. 申請人相關之學歷或能擔任傳教士之証明。

  9. 若是由原國家或其他國家派註在澳門教會擔任傳教士,則應遞交注聲明書。

  10. 每個人六張吋半黑白相片。(若連同家庭成員,則每個人六張)

  11. 擔保人必須持有有效之澳門居民身份證件及經濟證明。

  12. 若惠及家庭成員,遞交相關之關係証明,包括出生証明、結婚証明、護照或香港份證和入境紙,其他。

  13. 相關教會承諾負擔申請人家庭在澳生活費用之聲明書。

  14. 家庭成員中,若大於十六歲,請遞交行為紙。

  15. 家庭成員中,在當地居住兩年之居留證明。

  16. 在四表後蓋上申請人欲使用之語言。

註:並未遞交以上文件者,就每一點作出聲明及解釋。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資料更新日期: 2004年6月

資料來源:澳門移民局,查詢電話:725 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