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境內外國人進行宗教活動
中國頒佈管理細則

  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葉小文今天簽署國家宗教事務局令, 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對國務院一九九四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國務院第一四四號令)進行了細化、補充和完善, 增強了可操作性。

  該《實施細則》規定, 中國政府尊重和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外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參加宗教活動; 經中國的宗教社會團體同意, 境內外國人可以邀請中國的宗教教職人員按各教習慣為其舉行洗禮、婚禮、葬禮和道場、法會等宗教儀式; 外國人可以根據有關宗教文化藝術交流的項目或協議, 攜帶用於宗教文化藝術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按規定外國宗教教職人員可以到中國宗教活動場所講經、講道, 可以到中國宗教院校講學; 中國宗教團體按照有關規定可選派人員出國留學, 外國人也可以到中國宗教院校留學。關於境內外國人集體舉行宗教活動問題, 該《實施細則》規定應由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內舉; 如有特殊原因, 也可在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指定的臨時地點舉行。

  該《實施細則》進一步體現了獨立自主辦教的原則, 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中國的宗教事務, 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國家宗教事務局在制定該《實施細則》過程中, 廣泛徵求了各有關方面的意見。該《實施細則》的發佈是中國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管理的重要舉措。

 

轉載自《澳門日報》200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