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跟上帝本不一樣,我們尊重父母,我們尊重他們是我們的父母,我們接受他對我們有相當的主權,我們當在主裡聽從父母,我們尊重他們,所以不將他們當神來敬拜,因為他們不是神,神是公義的,我父母可以有私心,可以有犯錯的時候,可以嫉妒,可以不完全,這些如果發生在上帝的身上,我會無法接受,但發生在我父母身上時,我會接納,我仍會愛他們,仍然以他們為榮。父母本就跟上帝不一樣。
什麼叫做孝順呢﹖是以誰的標準來定義孝順父母呢﹖ 孝經第一章「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揚名於後世,以顯父母,孝之終也。夫孝,始於事親,中於事君,終於立身。」這些標準基督徒有哪裡沒有做到嗎﹖
「孝子之事親也,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者致其憂,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五者備矣,然後能事親。」「養生送死」「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葬之以禮、祭之以禮」,這些大多是孔子的主張,其重點是在教化和禮儀,今天我們所看到的祭祖儀式是否有表現出當有的意義呢﹖是否有慎終追遠的意義在其中呢﹖一定要按照民間的祭拜方式才算追念祖先嗎﹖難道基督徒在親人去世時舉行的告別禮拜就不算懷念他們,就不算致其哀嗎﹖難道在親人過世週年時舉行的追思禮拜就不算慎終追遠嗎﹖如果不算,那就要再請問,什麼才叫慎終追遠﹖祭祖的意義到底是什麼呢﹖
家庭的衝突常是基督徒心中最大的掙扎,祭祖的問題又常是家人最敏感的問題,也是很直接要面對的問題,就像周聯華牧師說的:「祭祖問題不是這一代過去就沒了,下一代還會再遇到,還會存在很多代的。」這是我們所要面對的問題。
真的是傳統,不易割捨,是一份感情,一份天性,中國人的天性,很保守很守舊,認為以前的傳統比較好的保守觀念,雖然外表我們可以接受新的科學觀念,但是內心仍然不願意放下對傳統的愛護,這樣未必不好,只是怕會有點偏差。
中國教會剛開始時對祭祖問題一直就是以偶像崇拜來定位,所以一開始就否定它、排斥它,中國原本的知識份子不了解聖經信仰的基督,看到基督徒不拜祖先,自然也就加以排斥,這恐怕是基督教到現在還很難本土化的原因之一。
有一些中國人(或民間信仰)是認為祭祖是向祖先求平安,是拜他們,但實際上祭祖還有其他的意義,就像表達孝思、教化子孫、延續生命等等的意義和功用在,每個人對祭祖的定義恐怕都不太一樣,教會如果一味的排斥它恐怕並不太有智慧,而是應該表達清楚我們所反對的是什麼,我們所肯定的又是什麼。我想我們今天所作的就是如此吧!
祭祖也是一種民族情感的表達,我們反對偶像崇拜,但是應該要尊重中國人表達民族情感的方式,我們不贊成現在的方式,我們應該提出一套可以讓中國人表達民族情感的方式,讓國人可以接受,不致因此而誤解和排斥。 面對祖先崇拜時(無論是自己或別人的問題),記得不單單只是要強調「不能拜偶像」,要體會祖先崇拜背後所要表達的感情和意義。
祭祖到底有什麼意義呢﹖說清楚大家再來談。不說清楚就罵基督徒不孝實在是受不了。我覺得有人辦喪禮是為了辦得比別人好看、風光、不被人笑,看不到一點慎終追遠和孝順的意義,我不認為基督徒要如此跟隨潮流。
上香到底代表什麼意思呢﹖如果是代表尊敬,為什麼不能用別的方式來表達呢﹖如果不曉得拿香拜祖先的意思,又有什麼權利來批評別人不拿香拜祖先就是不孝呢﹖
對基督徒來講,將神以外的人事物當作神來拜本來就是不對,我們尊重祖先,所以當他們是祖先、是人,不會當他們是神。
本來拿香算不得什麼,但是今天拿香來祭祖已經有它特別的宗教含意了,基督徒就算自己可以了解自己不是在拜偶像,但是為了不讓人誤解,應該特別謹慎,所以一樣是代表懷念,卻要特別換個方式,像獻花等。
老一輩的人認為祭祖又代表什麼意思呢﹖他們什麼觀念不容易改呢﹖如果認為人死後下陰間,還需要陽世的子孫供養才能免他們在陰間受苦的話,那我只能說,這樣的觀念是道教的觀念,聖經的觀念並非如此,聖經所說的,活著的人跟死去的人是無法有溝通的,基督徒死後與主同在,是好得無比的,根本不必後世子孫的供應了,所以不必燒紙給他們,更不必擔心他們需要我們的供應。
如果只為懷念、尊敬,我們為什麼需要向「神主牌」來祭拜呢﹖我們懷念祖先,時常拿出家譜、祖先的事蹟來懷念,這樣不代表懷念嗎﹖一定要「神主牌」嗎﹖知道「神主牌」是怎麼來的嗎﹖其實還是跟民間宗教的鬼魂觀念有關,跟孝順父母與否倒是無關了。用追思禮拜的方式就不代表慎終追遠了嗎﹖為什麼我們所重視的都只是外表的型式呢﹖對每個型式後面的意義怎麼好像都沒有人重視呢﹖
拜祖先跟孝順父母未必劃上等號!我很懷疑,今天祭祖所要表達的意義和情感,有哪一項是基督徒(或說教會)認為不應該的呢﹖哪一項是基督徒所沒有作的呢﹖何以大家會認為基督徒不孝呢﹖實際上只是一些刻板的印象而已,不拜祖先就是不孝順,這實在是
....。基督徒不敬拜祖先是因為它有不合真理的意義,而不是因為怕被審判。就像人不犯罪並不是因為怕被處罰,而是因為那是罪。當然更不會因為某些人的諷刺「看吧,你就是不敢犯罪,因為你怕被處罰」就跑去犯罪的。
作者:
洪春男(摘錄)